境外放款新規來了!余額上限提升,專家:對企業境外融資的替代效應會更明顯
每經記者|李玉雯 每經編輯|廖丹
3月20日,境外中國人民銀行、放款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關于印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辦法>的新規效通知》(簡稱《通知》),進一步支持和規范境內企業開展境外放款業務,余額業境并將自2026年4月20日起實施。上限
《通知》明確境內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與其所有者權益掛鉤,提升替代支持境內企業在境外放款余額上限內申請辦理境外放款業務。專家資具體而言,對企境外放款余額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外融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系數。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明顯相較于此前征求意見稿,境外《通知》中將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由此前的放款0.5上調至0.6,整體提高了境外放款余額上限,新規效更好滿足企業跨境運營資金需要。余額業境
此外,上限《通知》將境內企業人民幣和外幣境外放款業務納入統一管理,便利企業按照相同業務規則高效開展本外幣放款業務。同時明確境內銀行、境內企業辦理境外放款業務的管理要求和資金使用要求,有效防范風險。
“這次出臺《境內企業境外放款管理辦法》,本質上是順應企業跨境資金運作方式變化與宏觀審慎管理要求共同作用的結果?!笨缇辰鹑谘芯吭涸洪L王志毅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
宏觀審慎調節系數上調,放大企業境外放款額度
境內企業境外放款是指境內非金融企業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利率、期限、用途等,由境內向符合條件的境外企業提供資金跨境融通的行為。
根據《通知》,放款人與借款人需具有直接或間接持股關系,或者由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同時,在注冊成立時間、經營合規等方面也需符合相應條件。
就放款額度而言,《通知》明確境內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與其所有者權益掛鉤,即境外放款余額上限=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宏觀審慎調節系數。
其中,“宏觀審慎調節系數”由此前的0.5上調至0.6。
王志毅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宏觀審慎調節系數從0.5提高到0.6,最直接的結果就是企業境外放款余額上限提高。對已經有境外子公司、海外項目、區域資金調撥需求的企業來說,境內資金支持境外業務的空間更大了,尤其對制造業出海、跨境貿易、海外建設類企業是實打實的利好?!?/p>
“境外融資替代效應會更明顯?!蓖踔疽闾岬?,對部分境外主體融資成本偏高、授信不足、當地融資條件不理想的企業來說,境內母公司通過境外放款支持境外子公司,可能比讓境外主體單獨融資更省成本、更可控。未來境外放款很可能繼續替代一部分境外銀行貸款,甚至替代部分原本想通過ODI(境外直接投資)解決的資金安排。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還體現了本幣優先,設置幣種轉換因子,鼓勵優先使用人民幣開展境外放款。
具體而言,境外放款余額=∑放款人本外幣境外放款余額+∑放款人外幣境外放款余額×幣種轉換因子,幣種轉換因子設置為0.5。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稱,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及國家宏觀調控要求,適時調整宏觀審慎調節系數、幣種轉換因子,維護跨境資金有序流動。
統一境內企業人民幣、外幣境外放款管理
《通知》按照“相同業務、相同規則”的原則,統一境內企業人民幣和外幣境外放款業務辦理規定,便利企業基于生產經營融資需要合理開展境外放款業務,降低企業融資和管理成本。
目前,我國境內企業境外放款業務管理主要依據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 號)、《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306號)、《關于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 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號)等。
整體而言,本外幣境外放款業務監管框架基本一致,但在資金來源、放款期限、展期管理等管理要求上存在差異。例如此前外匯境外放款在期限上沒有硬性要求5年內,資金來源也可以是國內外匯貸款,但是人民幣放款資金不能是債務性資金等。
因此,《通知》將境內企業人民幣和外幣境外放款業務納入統一管理,可以便利企業按照相同業務規則高效開展本外幣放款業務。
明確展業要求,有效防范風險
記者梳理發現,在資金使用和管理方面,放款人應使用自有資金(自有人民幣、自有外幣及自有人民幣購匯資金)開展境外放款業務,不得使用個人資金或利用自身債務融資為境外放款提供資金來源。
資金用途方面要求按照放款協議約定,資金使用不得超范圍、規避境外直接投資等監管或違反反洗錢等規定。
在期限上,境外放款期限符合商業合理原則,原則上應在6個月(含)至5年(含)之間。同一筆境外放款原則上展期不得超過一次。
另外,放款人與借款人簽訂境外放款協議后,在對借款人放款之前,需到注冊所在地國家外匯局分局申請辦理登記。已登記的境外放款金額應在2年(含)內使用,超過2年的,其中未匯出部分自動失效。
《通知》明確境內銀行、企業辦理境外放款業務有關資金管理、特定情況報告和數據報送義務,要求各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加強統計監測,根據需要開展非現場核查與現場檢查,切實防范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在王志毅看來,文件雖然總體是支持,但并不意味著業務會更“好做”。相反,后續銀行展業、業務指引、屬地口徑大概率會進一步細化。企業需要更充分地說明為什么要放款、錢從哪里來、投到哪里去、和借款人是什么關系、是否符合真實經營需要??也就是說,額度放寬了,但材料準備和合規證明要求可能會上升。
“一方面,隨著企業‘走出去’進入深水區,境外放款已從輔助工具變為集團內部資金調撥、境外融資替代的重要手段,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部分ODI,需求確實明顯上升;但另一方面,這類業務也容易成為潛在的資本流出通道和套利工具,而原有制度分散、口徑不一,監管難以全面掌握風險敞口?!?王志毅對記者表示。
因此,王志毅認為,此次新規通過本外幣一體化、外匯登記及有效期、資金來源、用途限制、壓實放款人與經辦行責任等方式,對原有框架進行系統性明確和規范,本質是在“承認合理需求”的同時,把跨境資金流動重新納入可控范圍。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稱,《通知》主要規范境內企業新增境外放款業務,對于存量境外放款業務,如仍在登記有效期內且不涉及登記變更、展期、注銷等事項的,企業可繼續按照原登記信息開展境外放款業務。同時預留了文件生效過渡期,便利銀行、企業做好存量與增量業務的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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